关于印发《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各航运企业、各船舶、各船员: 

为推进三峡通航诚信建设,建立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诚信自律机制,促进船公司、船舶、船员(以下简称“三船”)的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适用对象

适用于航经三峡河段从事过坝运输的船公司、船舶、船员进行诚信记录、等级评定、诚信奖惩等诚信管理工作。

实施要求

(一)各船公司、船舶、船员应及时学习《办法》,尤其要掌握“三船”诚信记分、评定及奖惩等条款,并根据其内容规范自身行为。

(二)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通航安全处是三峡通航诚信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三峡局各基层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如下:

通航安全处:刘其禹,0717-6961313;

通航指挥中心:杨利,0717-6963272;

三峡海事航道局:邱翀,0717-6962816;

三峡船闸管理处:阮荣斌,0717-6963032;

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张勃,0717-6962832;

升船机管理处:张银婷,0717-6963502;

锚地管理处:孙辉,0717-6963915;

通信信息中心:谢俊明,0717-6963725。

(三)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各船舶公司及船舶的违规申报、GPS违规等行为按《办法》执行。

(四)在诚信信息化系统搭建完成之前,我局暂时通过手工方式作记分处理,并于每月底在三峡局政务网站上公布“三船”诚信记录。

(五)实施过程中,请各船公司、船舶、船员及时向我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峡通航诚信建设,建立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诚信自律机制,促进船公司、船舶、船员的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三峡河段从事过坝运输的船公司、船舶、船员进行诚信记录、等级评定、诚信奖惩等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称“三峡局”)主管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工作,与沿江海事、航道、港航管理部门、航运公安机关、航运企业、社会诚信管理机构实行共管共建。

第四条  三峡通航诚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阳光透明;

(二)诚信优先,失信受限;

(三)价值引领,信息联动;

(四)综合评定,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五条  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对象包括:船公司、船舶和船员。

船公司是指在国家工商机构注册并取得水路运输资质,从事过坝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船舶是指有过坝记录的营运船舶。

船员是指取得主管机关颁发并持有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等,在过坝船舶上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三峡通航诚信管理工作包括船公司、船舶及船员的诚信信息征集、记录、公开、共享、使用、保存等。三峡局根据船公司、船舶及船员在三峡河段的安全生产、过坝行为、社会履责等方面的诚信表现,实行分类记分、综合评定。

第七条  船公司、船舶和船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学习遵守《三峡及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GPS船舶申报过闸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及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三峡通航管理局通告等三峡通航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诚实守信、良性循环的通航环境。

第三章  诚信记分

第八条  三峡局通过船公司、船舶、船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诚信得分及评定情况。

船公司、船舶、船员数据库以过坝船舶基础信息数据库、海事、船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诚信信息基本资料库。

    第九条  三峡局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日常通航管理中实时将船公司、船舶、船员的诚信表现予以记录,通过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船公司、船舶及船员的诚信信息。

第十条  对船公司、船舶、船员的诚信信息实行记分制,船公司、船舶、船员的诚信初始分值均为1000分,记分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船公司如下行为执行相应记分标准:

1.所经营船舶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记100分。

2.所经营船舶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和责任比例,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的主要责任分别记100、200、400分。

3.所经营船舶在载运的集装箱或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载运的,记150分。

4.所经营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数船员的,记100分(包括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5.所经营船舶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记50分。

6.所经营船舶未按要求履行水上救助义务的,记50分。

7.所经营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的,记150分。

8.所经营船舶未经许可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记100分(包括虽经许可,但未按许可的航路、时间进行作业的)。

9.所经营船舶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的,记100分。

10. 所经营船舶在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时,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记100分。

11.所经营船舶未及时纠正《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或者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纠正后未申请复查的,记50分。

12.所经营船舶发生违规过坝申报行为的,记100分。

13.所经营船舶谎报、隐瞒相关信息(船舶尺度、吃水、货种、装载量、排水量等)或提供虚假证书的,记100分。

14.船公司及所经营船舶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的,记350分。

第十二条  对船舶如下行为执行相应记分标准:

1.不按规定锚泊的(包括在未正式启用、未对外公布的锚地水域停泊,超出锚地范围停泊,停泊期间发生断缆、走锚、损坏锚泊设施等情况的),记50分。

2.在待闸锚地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和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的,记50分。

3.拒绝或者阻挠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登轮检查的,记100分。

4.在通过特定的水域时,船长或轮机长未按规定值守的,记50分。

5.恶意占用正常通讯频道干扰正常通信秩序的,记50分。

6.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或者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的,记50分。

7.逃避吃水检测的,记100分。

8.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和责任比例,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的主要责任分别记100、200、400分。

9.进出闸移泊速度迟缓,超过船闸正常运行时间10、15、20分钟以上的,分别记50、100、200分。

10.不服从通航管理部门调度指令的,记50分。

11.在应该报告船位、动态的水域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的,记50分。

12.使用闸室内的浮式系船柱制动的,记50分。

13.通过船闸及升船机期间未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的,记50分。

14.通过升船机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挡住外排冷却水,使冷却水直接排到船厢甲板的,记50分。

15.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船舶过闸期间消防水带与消防栓未保持连接、高温季节未开启喷淋系统、未关闭通讯及雷达设备的,记100分。

16.随船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50分。

17.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不服从交通管制措施的,记100分。

18.发生险情、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分别记50、100分。

19.在闸室、船厢及引航道内失落靠把、锚、螺旋桨及舵等船舶属具未及时报告的,记50分。

20.不遵守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记50分(包括未按规定航路航行、未按规定显示号灯、鸣放声号、在控制性河段淌航等情形)。

21.在申报过坝计划后,未保持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包括未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中的船舶信息不准确,AIS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等情况),记50分。

22.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件的,记50分(如: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

23.明火作业、试航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记50分。

24.不遵守船舶的配载、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但没有超载的,记50分。

25.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超核定箱数载运集装箱、超核定车数载运车辆、超核定乘客定额载运乘客的,记100分。

26.非法载客的,记100分(包括非客船载客、以及客船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的)。

27.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记100分。

28.未及时纠正《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或者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纠正后未申请复查的,记50分。

29.在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时,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记100分。

30.擅自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记150分。

31.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记50分。

32.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的,记100分。

33.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记100分。

34.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记100分(包括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3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记100分。

36.未按规定开展自查,以及虽然开展了自查但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记50分。

37.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记50分(包括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38.碰撞船闸栏杆、系船柱、活动桥桥体、事故门梁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失但未导致船闸停航的,记100分;导致船闸停航2小时以内的,记200分;导致船闸停航2小时及以上的,记350分。

39.隐瞒设备故障情况或船体破损情况,在闸室内发生机械故障耽误运行计划2小时以内的,记200分;导致船闸停航2小时及以上的,记350分。

40.发生违规过坝申报行为的,记350分。

41.谎报、隐瞒相关信息(船舶尺度、吃水、货种、装载量、排水量等)或提供虚假证书的,记100分。

42.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的,记350分。

第十三条  对船员如下行为执行相应记分标准:

1.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责任船员记100分。

2.在值班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或者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3.恶意占用正常通讯频道,干扰正常通信秩序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4.驾驶船舶擅自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对责任船员记100分。

5.驾驶船舶损坏、破坏通航建筑物或航运配套设施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6.违规使用闸室内的浮式系船柱制动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7.船长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对船长记100分。

8.擅自翻越闸墙或船厢进入通航生产区域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9.在三峡河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对责任船员按事故等级和责任比例,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的主要责任分别记100、200、400分。

10.不遵守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包括未按规定航路航行、未按规定掉头、追越,未按规定显示号灯、鸣放声号、在控制性河段淌航等情形)。

1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300分。

12.发生险情、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对责任船员分别记50、100分。

13.在闸室、船厢及引航道内失落靠把、锚、螺旋桨及舵等船舶属具未及时报告的,对责任船员记50分。

14.在遇险现场和附近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150分。

15.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的,对责任船员记100分。

16.未如实、完整的填写或者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法定文书的,对责任船员记100分。

17.在申报过坝计划后,未保持过坝船舶远程申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50分(包括未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AIS中的船舶信息不准确,AIS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等情况)。

18.经查证蓄意制造散布与三峡通航相关的谣言、假消息,扰乱三峡通航秩序或航运市场秩序的,对责任船员记300分

19.未按要求履行防污染职责的,对责任船员记150分(包括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其他污染物,未如实进行排污记录等情形)。

20.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证件的,对责任船员记200分。

21.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件航行的,对责任船员记100分(如: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等)。

22.非法载客的,对船长记350分(包括非客船载客、以及客船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的)。

23.船长未保障船舶最低配员的,对船长记100分(包括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船员无证上岗,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的航区、种类、吨位、功率任职,船舶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减免配员的条件但实际减免了配员等情况)。

24.不按规定锚泊的(包括在未正式启用、未对外公布的锚地水域停泊,超出锚地范围停泊,停泊期间发生断缆、走锚、损坏锚泊设施等情况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50分。

25.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应急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100分。

2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对船长、责任船员记100分。

27.船长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者虽然开展了自查但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长记50分。

28.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长未及时签注的,对船长记20分。

第十四条  船公司有如下情节之一者可以酌情进行加分奖励:

1.组织船舶参加三峡局重大险情救助的,加100分;

2.组织船舶参加三峡局重要演习的,加50分;

3.过坝船舶中,适闸适机船型占比超过40%的,加50分。

第十五条  船舶有如下情节之一者可以酌情进行加分奖励:

1.参加险情救助的,加100分;

2.报告通航环境内(非本船)的重大安全隐患、环保、地质灾害等重要信息的,加100分;

3.协助三峡局完成重大演习任务的,加50分;

4.使用新能源(电能、太阳能等)作为动力的,加50分。

第四章  诚信评定

第十六条  成立三峡通航诚信专家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三峡局、沿江省(市)港航部门及船公司选派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峡局通航安全处。

第十七条  船公司、船舶及船员的诚信等级根据其诚信信息记录每年评定一次,诚信等级由船公司、船舶、船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评定小组每年1月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船公司、船舶及船员的诚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具体奖惩措施及相关事宜,评定结果在评定当年生效。

十八条  船公司、船舶的诚信评价设定AAA、AA、A、B、C、D六级标准。对应得分区间如下:

(一)AAA级,得分为1000分及以上;

(二)AA级,得分积分区间为950-999分;

(三)A级,得分区间为900-949分;

(四)B级,得分区间为800-899分;

(五)C级,得分区间为300-799分;

(六)D级,得分为299分及以下。

十九条  每年评选“十佳”诚信船公司、诚信船舶和“十佳”诚信船舶。

(一)参加“十佳”诚信船公司评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船公司及船舶未在国家征信记录中被标记为失信状态,且未在其他诚信管理办法中被评为最低等次;

3.公司所经营船舶诚信等级达到AAA级的占比20%以上;

4.公司所经营船舶诚信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的占比60%以上;

5.公司所经营船舶诚信评定等级均在A级及以上;

6.公司所经营船舶在其他河段未发生安全、消防、环保等重大事故及稳定事件;

7.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过坝航次均采用过坝船舶远程申报方式;

8.所属船员无诚信评分在800分以下的。

(二)参加诚信船舶评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船舶诚信等级为AAA级;

2.船公司、船员诚信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

3.船舶当年连续通过两坝次数达到14次及以上;

4.船舶在其他河段未发生安全、消防、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5.所有过坝航次均采用过坝船舶远程申报方式,并在过坝申报后全程保持远程申报船载终端和AIS设备开启;

6.未在其他诚信管理办法中被评为最低等次。

(三)参加“十佳”诚信船舶评选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未在其他诚信管理办法中有失信记录;

2.被评选为诚信船舶。

二十条  “十佳”诚信船公司、诚信船舶及“十佳”诚信船舶评选办法如下:

(一)“十佳”诚信船公司

1.评定办公室提前准备船公司评选材料;

2.满足评选条件的船公司根据诚信得分取前20名;

3.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十佳”诚信船公司。

(二)诚信船舶

1.评定办公室提前准备船舶评选材料;

2.满足评选条件的船舶根据诚信得分取前50名;

3.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30艘诚信船舶。

(三)“十佳”诚信船舶

评定小组对诚信船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十佳”诚信船舶。

第二十一条  船公司及船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时接受失信惩戒。

(一)船公司失信的行为有:

1.所经营船舶在三峡河段发生2次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安全责任;

2.经营船舶在10艘及以下的船公司有2艘及以上的船舶失信;经营船舶在10艘以上的船公司,失信船舶艘数达到20%;

3.船公司诚信评分降至D级;

4.船公司及所经营船舶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的。

(二)船舶失信的行为有:

1.在三峡河段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安全责任的;

2.发生违规过坝申报行为的;

3.发生2次谎报、隐瞒相关信息(船舶尺度、吃水、货种、装载量、排水量等)或提供虚假证书的;

4.隐瞒设备故障情况或船体破损情况,在闸室内发生机械故障耽误运行计划超过2小时的;

5.船舶诚信评分降至D级;

6.船舶向通航管理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请吃的。

第二十二条  船员的诚信记分结果作为所属船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诚信记录的管理依据。

第五章  诚信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三峡局对三峡通航“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和诚信船舶可实行奖励措施,并发文公告。

(一)“十佳”诚信船公司

1.对“十佳”诚信船公司进行表彰、授予证书;

2.每年可享受2艘次优先过坝待遇,其中享受优先过坝待遇的所经营船舶诚信等级必须为AAA级,被评定为三峡河段诚信船舶的不再重复享受优先待遇。

(二)“十佳”诚信船舶

1.对获得“十佳”诚信船舶荣誉的船舶进行表彰、授予证书;

2.获得“十佳”诚信船舶荣誉的船舶当年享有2次优先安排过坝的奖励,优先过坝程序按照三峡局规定办理。

(三)诚信船舶

1.对获得诚信船舶荣誉的船舶进行通报表扬;

2.获得诚信船舶荣誉的船舶当年享有1次优先安排过坝的奖励,优先过坝程序按照三峡局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且在三峡通航诚信管理中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次,三峡局将给予三峡通航诚信船舶同等奖励。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的船舶,所获奖励可进行累加。

第二十五条  “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所获优先过坝奖励在船闸检修期间,仅可使用1次。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对三峡通航失信船公司和失信船舶实行惩戒措施。

(一)失信船公司

1.三峡局约谈船公司法人代表;

2.三峡局组织船公司法人代表签订承诺书;

3.自确定之日起连续180天内对该船公司所经营船舶,每航次延迟24小时安排过坝计划;

4.对于情节严重的,三峡局会同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对船公司停业整顿。

(二)失信船舶

1.三峡局约谈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及船长;

2.船舶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及船长签订承诺书,若其后一年中发生更换船长的均需重新签订承诺书;

3.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每航次延后24小时安排过坝计划;

4.不安排通过三峡升船机。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对诚信等级在C级的船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诚信船公司一旦当年信用评分降至C级及以下或所经营船舶信用评分降至D级的,即时取消诚信奖励;一旦当年信用评分降至D级或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时取消诚信奖励。

第二十九条  诚信船舶一旦信用评分降至C级及以下的,即时取消诚信奖励;一旦信用评分降至D级的或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时取消诚信奖励。

第三十条  对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认定的失信船舶,给予三峡通航失信船舶同等惩戒。

第三十一条  三峡局将对三峡通航产生较重影响或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船公司、船舶及船员的诚信信息归集汇总到上级和相关行业的公共诚信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联动管理。

第六章  公示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三峡局对评定的“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诚信船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即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查询船公司的基本信息、所经营船舶、所属船员的详细信息。船公司的诚信信息可作为授予其诚信等级、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依据。

船公司可查询所经营船舶、所属船员的诚信信息;船员可查询个人诚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过坝”是指船舶通过三峡、葛洲坝枢纽大坝,包括船闸及升船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三峡河段《诚信船舶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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