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28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宜市港航运〔2018〕2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局(处)、局直各部门:
根据省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鄂交港航运〔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市统一开展2018年度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标准
按照《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运力标准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进行核查。在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在2020年3月1日前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除自有运力以外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进行核查。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的经营资质条件、办理备案手续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人,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进行核查。
二、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为2017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人(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人)及运输船舶。核查内容包括: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其它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备案情况。
(二)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三)经营人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四)了解、收集经营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核查权限和形式
(一)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局、主城区各分局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人统一上门核查,市级及市级以上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经营人,核查资料经各地签署核查意见盖章后报市局核查。
(二)运输船舶的核查按上述权限和形式进行。
(三)对于主城区水路运输经营人,市局将按照《宜昌市港航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统一组织上门核查,县市(区)可参照此方式对县级许可事项经营人进行抽查。
四、核查工作流程
(一)因交通运输部2018年年度核查通知暂未下发,为不延迟今年核查工作,请各地按此通知全面开展2018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待交通运输部2018年度核查文件下发后,市局再另行通知,各地按照新要求将统计结果上报。
(二)经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核查资料。
(三)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人,在其核查报告书中出具核查意见。
(四)经核查合格的经营人,由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其《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五)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9年4月30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人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2018年核查工作,经营人的纸质资料核查与湖北省水路运政港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查同步进行,确保经营人及船舶与系统中数据一一对应。系统显示经营人及船舶数据未年度核查的,视作无效核查。
五、核查需提供的资料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附件6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与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证书复印件;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证明材料;
(五)需要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应提供有相关证书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旧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主要内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核对原件,核查、换证所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
六、具体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截止于2018年3月31日。由市局核查的经营人,经各地核查后按以下时间将资料报市局运输科。时间安排:当阳、长阳、兴山、秭归、猇亭、夷陵区(2月26日至3月2日);宜都、枝江(3月5日至3月9日);大公桥(3月12日至3月23日)。
(二)按照先年度核查再换证的原则,涉及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的经营人,将年度核查资料、许可证换证资料、营运证换证资料分开装订,向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一次性提交。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人许可证换证所需资料清单:1.换证申请表(附件8);2.许可证原件(正副本);3.营业执照复印件;4.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船舶营运证换证所需资料按以往正常换证要求准备。资料数量:省内运输1份,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一式2份、营运证1份,省际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一式3份。换证资料经各地审查并录入湖北省水路运政港政管理信息系统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许可证、营运证核发期限参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三)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及换证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和营运船舶资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或者“僵尸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四)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核查中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经营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形成闭环。经营人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或拒不参加核查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前书面告之,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公示后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做好痕迹化管理,所有资料留档备查。
(五)对于目前不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自有船舶运力标准的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下达书面警示(附件9,各地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增加内容)的同时,主动宣传《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督促经营人落实通知要求。
(六)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年度核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船舶存在“挂靠”现象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于普通货船中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委托经营管理职责的,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核查资料的,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及所属运输船舶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七)要进一步提高运政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经营人填写《年度核查报告书》的指导,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明显失真的数据,要责令经营人更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社会泄漏。
附件:1.年度核查报告书
2.《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人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中的表1、表2和表3)
7.长江水系省际内河运输企业及船舶年度核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8.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补证、到期换证事项审批申请表
9.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警示通知书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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