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加关心关注船员身心健康和专业技能。
此次“长赐”轮搁浅事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阴云密布大背景下,更凸显出让海员在船上身心愉快且安全的工作关乎重大,这是保证全球航运和供应链安全的关键之关键。我国政府、航运企业和社会组织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关心关注船员身心健康,提高船员专业技能,建立行业指导标准。
2、关键海运通道阻断时积极参与和争取国际组织救援。
全球关键海运通道阻断的和发生必然是涉及多边利益、引起全球广泛关注的国际事件,必须按照国际事务处理规则和程序借助多边力量共同解决。建议我国构建和完善与相关海运通道管理机构、海运业国际组织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合理准确表达诉求,以合理方式参与国际救援,建议国家加强对国际重要运输通道的保障能力,贡献中国力量。
3、研究并执行关键海运通道阻断的替代航行应急方案。
关键海运通道畅通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环节,建议摸清全球关键海运通道情况及对我国国际物流供应链的影响,构建海运通道分情景替代航行应急方案。建立常态化的海上关键通道通行监测机制,利用船舶实时动态高频数据及时监测异常情况。发生通道阻断时及时研判相关影响,指导我国船舶执行合理的应急方案,将我国货主和船东损失降到最低。
4、提高运输系统弹性,提升关键节点的抗风险能力。
当前交通运输行业上下游衔接更加紧密,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牵一发动全身,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议对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和通道(干线公路铁路、长江口、珠江口、三峡船闸等)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流程保持一定的弹性,满足通过能力适度超前,保留一定冗余空间,从而提升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抗风险能力。建议加强对国际狭长水道物流通行安全问题研究与措施实施。加大日常监管和评估预警,均衡物流链全链条压力与风险,谨防一次事故导致全港、全路、全物流链瘫痪的事故发生。
5、研究国际公约、国内法律,保护国家在海外利益。
针对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中国船员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遭遇保安事件,作为船旗国、船东国或者船员国籍国应当做出何种反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近年世界多处海域海盗猖獗,对船舶航行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害。国际社会通常采取海军舰艇护航、驱逐海盗或解救遇袭船舶措施。此外,由于国际政治、地缘政治争端导致的对商船的暴力攻击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给我国从事能源、铁矿石、粮食等战略物资运输的远洋船队敲响了警钟。从国家安全考虑,我国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在《海上安全法》等修订过程中,为保障我国远洋船队和船员在域外的海上安全作出相应的规定。
6、建立专家团队库和应急装备资源库。
本次事件对中国航运、国际贸易来说,除吸取事故教训外,对我国综合航运服务能力及海上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也是一次极好的示范案例。建议从专业救援角度,建立专家团队库和应急装备资源库,以“长赐”轮等事件为脱浅救助为研究案例,研究船舶搁浅施救专业备选方案。
7、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基础设施改善和管理能力提升。
远东-欧洲航线沿线国家及地区是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最为核心的区域,沿线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也是国际运输的重要通道。此次苏伊士运河堵航事件,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沿线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救援能力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建议我国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技术、运营管理等能力的输出,更好地维护国际供应链畅通,促进全球经贸发展与安全,倡导搭建全球层面的应急协调机制,
8、加强技术与法律、海事公约相结合问题研究,提高全球航运业治理能力。
本次事件技术与法律、海事公约等影响深远,让“合理绕航”“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等合同中传统概念可能被呈现在国际贸易各方参与者面前,研判贸易、运输合同中责任分担与实施;“共同海损”让货主方也开始研究海运技术、保险及法律规则;在租约中是否可能出现此次事件而形成的新的“长赐条款”等等。业界需要更加关注《海上安全法》《海商法》等立法及修订,狭水道航行规则,超大型船舶法律限制等等,注重技术与法律相结合问题。
同仁们,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苏伊士运河“长赐”轮搁浅事件是与新冠疫情一样,成为一次标志性事件,更加促使国际贸易与物流参与方要团结合作、同舟共济。保障国际贸易畅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全球航运业新生态,全力解决包括国际贸易企业在内的面临的物流堵点、痛点、难点,携手打造更加安全稳定可靠透明的物流供应链保障体系,需要生产商、贸易商、港口及水道企业、物流企业、保险与法律机构、行业组织等进一步合作,为经济全球化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最后,祝与会企业家、学者、专家和观众朋友们,身体康健、工作顺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