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2月25日下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及长江海商法学会共同举行座谈会,探讨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构建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座谈会上,来自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长江轮船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和首义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代表围绕《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来开展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果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对长江保护法的进一步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长江保护法》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应当自觉扛起的政治责任。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为实施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会议强调,要以协同发展为目标,加强协调联动,在工作推动上“互补”和“互促”,凝聚长江大保护的法治合力。目前,长江流域专门、统一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部门要一起共同思考研究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奏长江大保护的“大合唱”。要以提升办案质量为突破口,努力办出一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精品案件。要着力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积极营造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与会代表建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打破以行政区域、行业划分等为治理单元的传统立法模式,开辟了我国流域整体法律管治新格局,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但实践中,对于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流域内各省份法院之间还存在类案不同判、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的情况,有必要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构建起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相适应的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以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运用司法手段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