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三峡段船舶交通管理,充分发挥三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峡VTS系统”)的作用,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峡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长江干线左岸野猫石与右岸老鼠洞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8公里)至长江干线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公里)之间的水域。
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峡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 VTS水域设置船舶报告线:
(一)上行船舶报告线为长江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公里);
(二)下行船舶报告线为长江干线左岸野猫石与右岸老鼠洞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8公里);
(三)自黄柏河驶入长江干线报告线为长江溪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3公里)。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通过报告线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
(二)危险品运输船舶;
(三)浮吊、打捞、疏浚等特种用途船舶及船队;
(四)船舶总长80米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五)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船舶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始发港、目的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凡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或北斗系统船舶终端的船舶,必须保持船舶终端设备正常运行且输入数据及时、准确,在此种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VTS水域内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和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在VTS水域内始发;
(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
(三)在VTS水域内试航前后;
(四)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七条 在VTS水域内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流物、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三)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背离有关航行规则或本规定有关条款时。
第八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应使用下列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进行通信联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方式通信联系。
船舶之间的通讯频道:CH06;
野猫石—莲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3.8公里—30.5公里)水域:CH11;
莲沱—镇江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0.5公里—4.5公里)水域:CH14。
VTS中心联系电话为0717-6962802。
第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对应的VTS中心甚高频无线电话工作频道和06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十条 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11频道或14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者安全信息播发。
第十一条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报告,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十二条 VTS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周围船舶和设施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的区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水域停泊。
第十八条 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进行救助。
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他船动态信息、航道及助航标志信息、水文气象信息、航行通(警)告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请求VTS中心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一)经过狭窄弯曲航段、急流航段、警戒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二)气象条件恶劣;
(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进入水上交通管制区域;
(四)修、造船舶进出坞(船台);
(五)航行船舶突然发生机器故障;
(六)其他需要提供交通组织服务的紧急情况。
VTS中心应当根据船舶请求,依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交通效率,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可对本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